那天有一個人詢問我們徵信社,調解成立時,有效力存在嗎?我們就跟這個人說:調解成立時,和法院的確定裁判有相同的效力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可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,假如一方不履行,另一方可以依法聲請強制執行或請法院勸告對方照調解內容處理。另外,已經繳納裁判費的當事人可以在調解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,聲請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。所以這個問題當然就是有的。於是這個人就說,那個時候跟一個人有車禍的糾紛,這個人就跟他說,他如果沒有給他負起全責的話,那他就要告他。他聽了就跟這個人說:我知道我也是有不對的地方,當然是我的部份,我也一定會負起這個責任的,但是這個事情不能只靠我們單方面自己去認定,我們也要請警察來幫我們判定,會比較準確吧?於是這個人聽了以後,就打電話叫了警察來,而我們雙方也都各自打電話給我們的保險業務員,像發生這種事情,保險業務員是一定要幫當事人進行調解的。於是忙完了以後,還好我們雙方談的氣氛都還算是蠻愉快的,於是我們就有意要進行調解了,只是錢部分的問題,我的保險業務員跟我說,對方的價錢開太高了,所以他現在正在跟他們努力的協調之中,因為他們公司認為這個價錢,是不合理的,所以我們還會跟對方再談!於是我聽了以後,就跟這個業務員說,那我就讓你直接去跟對方調解了,如果知道了結果以後,你再告訴我結果是什麼那就好了。於是這個業務員聽了以後就跟我說好。不過我心中還是有一點疑問,所以才會今天來到了徵信社詢問你們,因為我還是會想要知道一些問題的。